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问答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5.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照《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10.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患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该医疗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11.以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进行诈骗的,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12.疫情期间盗窃物资的,如何处理?
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3.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14.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1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16.食用人工养殖的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不得食用,即使是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也不例外。
17. 鸽、兔等是否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可以食用,但要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18.可以继续食用河鲜、海鲜等水生野生动物吗?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
19.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1.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2. 疫情防控期间,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的用工保护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2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劳动者(含死亡劳动者近亲属)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信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5.因疫情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积极协商,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26.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附件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普法案例
一、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按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对在场聚集人员进行劝离。李某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归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法院认为,李伟福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裁判结果
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违反政府关于禁止聚集行为的规定,不听劝离,暴力袭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遵守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佩戴口罩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排查、登记、测量体温等各类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如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惩处扰乱防疫秩序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某镇村口临时防疫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核对时,与工作人员黄某某发生口角 ,还通知其兄梁某等人到场,辱骂黄某某等工作人员。当晚8时,被告人梁某、梁某某酒后纠集他人来到被害人黄某某住处附近,辱骂和殴打黄某某及其父亲致轻微伤,并将上前劝阻的治保人员按倒在地。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疫情当前,被告人梁某和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安全。本案两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仅拒不配合检查,还纠集人员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社会公众要以被告人为鉴,在疫情防控期间,遵规守法,服从管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三、打击假借疫情名义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日至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广号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不再理会被害人,诈骗了19名被害人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法官说法
当前,全国人民都在防控疫情,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疫情防控相关物资需求迫切的心理,趁机诈骗他人财物,或实施其他制假售假涉疫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网购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务必选择正规网站购物,尽量避免私下交易,谨防上当受骗。
四、惩治哄抬防疫物资价格行为
(一)基本案情
武汉出现新型冠状肺炎后,谭某某以50元/盒的高价在某电商平台出售进货价格为25元/盒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3日又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00元/盒,实际销售金额5.1万元,赃款案发后全部退还。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三)法官说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药剂等医用物资紧张,相关医疗物质的供应、购买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该类医用物资的生产、销售商家此时更应该严格遵守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诚信经营,不能唯利是图,否则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五、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一)基本案情
1月29日,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餐厅厨房冰柜中,查获其新近向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的两只野生飞禽(收购时已死亡),经鉴定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二)裁判结果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减少公共安全危机、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从 “非典”和“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严禁非法买卖、生产、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全力支持医院抗击疫情
(一)基本案情
博众康美公司与民航广州医院因合作经营医疗项目产生纠纷,于2019年11月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民航广州医院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2月17日,民航广州医院向法院申请解封银行账户,提出其承担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疫情防控任务,但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医院无法采购相应的药品、医疗设备及防护品。目前,相关防疫、防护用品已消耗殆尽,情况十分紧急。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承载的客流量巨大,面临着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法院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当日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解除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事宜达成共识。法院即时出具解除冻结法律文书,并协调账户开设银行,专门开绿色加急窗口为民航广州医院办理账户解封。
(三)法官说法
医院作为抗疫主战场,承担着维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疫情防控的重要职责。在疫情形势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保障疫情防控与诉讼权利相平衡,迅速为医院解除账户冻结措施,保证该医院在疫情防控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七、促进困难企业恢复经营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覆合彩色钢板的中等规模企业,也是多家知名家电企业的供应商,近年因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负债1亿多元。因其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又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新材料公司具备产业整合、转型升级基础,可采用“管理人监管+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以“保底投资人+互联网招募”模式招募投资。疫情发生后,法院通过“线上办公”继续推动重整方案实施,加速募集财产分配,债权人表决通过后两周内财产分配到位,实现了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率62.62%,促成该公司迅速全面恢复生产。
(三)法官说法
在疫情爆发期间,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线上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仅历时四个月就重整成功,既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企业的平稳过渡,又避免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扩散风险,确保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不停歇、不打烊,有力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稳企安商化解行政争议
(一)基本案情
广盛公司系当地知名的台资民营企业,因资金紧张拖欠80名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广盛公司补缴118万元住房公积金。广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补缴的公积金金额较高,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存在资金压力,希望能以缓交公积金的方式助其渡过难关。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前正值大部分企业停工配合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稳定企业经营生产和缓冲企业资金压力,根据广盛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主持当事人进行在线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补缴期限延展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的协调方案。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同意延期补缴函后,广盛公司申请撤回相关80宗案件的上诉和起诉,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
(三)法官说法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充分运用协调手段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职工的相关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助力民营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为其恢复经营生产赢得宝贵时间,推动疫情防控时期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九、支持抗疫物资企业复产
(一)基本案情
某特公司是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一家研产销红外热成像仪的企业,2019年1月因内部股权纠纷陷入债务危机,未能偿还工商银行到期贷款而被诉至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某特公司应偿还工商银行借款2796万元。因某特公司未履行义务,工商银行于2019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某特公司生产的红外热成像仪是一线抗疫的急需物资,为支持该公司紧急复产、保障市场供应,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决定调整变更部分执行措施,商请首次查封法院移送本案抵押物的处置权,同时解除对该设备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使该公司紧急复工,生产出红外热成像仪用于疫情防控。
(三)法官说法
抗击新冠疫情期间,一线抗疫物资供需矛盾一度十分突出。支持相关生产企业紧急复工复产,成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以疫情防控大局为重,优先保障抗疫物资企业生产运营、复工复产,依法解除部分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为支持抗疫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十、保障抗疫期间民生需求
(一)基本案情
某农产品配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是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0月,双方因债务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食品公司应分期支付拖欠农产品配送公司的7.3万元欠款。因食品公司未履行判决,农产品配送公司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排查,发现食品公司是关系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的食品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营收减少,资金周转困难,暂时缺乏债务偿还能力。法院通过视频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食品公司分七期偿还欠款。法院根据双方协议情况依法支持某食品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暂缓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法官说法
抗击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主动介入,体察作为民生物资生产企业的特殊困难,同时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采取灵活有效的执行措施和复工扶持措施,依法规范、善意文明执行,为保障民生物资供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
惠州本地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疫情时期口罩紧缺的状态和民众急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引诱他人购买,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140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某9220元人民币,得手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取现并将上述微信号卖给他人以逃避追究。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社会影响大,应予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退还的部分赃款人民币500元。
(三)法官说法
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进行防控疫情,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目前口罩等物资紧缺,民众需求迫切的心理,实施诈骗群众财物以及生产、销售伪劣涉疫物资等不法行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妨碍当地疫情防控的效果,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依法严惩。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采购防疫物资和日常用品时要擦亮双眼,对于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个人售物信息要谨慎对待,以免掉进购物陷阱,购物要选择正规网站购物或实体店,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