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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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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会员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管理,优化会员管理方式,将对会员以定量为主的模式进行管理和评价,通过量化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参与行业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同时也为会员评价、诚信建设和行业表彰打下基础。经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会议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积分规则

第一条 会员积分采用定量积分累计和特殊事项申报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条 会员企业在建立完善社会责任文化体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为行业或社会作出重大或突出贡献,并获得相关机构表彰或奖励的,企业可自行申报做特别说明

第三条 会员企业认为本企业作出(二)项以外,能够为行业发展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起到良好社会影响的,企业可自行申报作特别说明。

第四条 会员积分将会员评价、诚信建设和行业表彰等活动,列入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因素。

第二章 会员积分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基础分

提交入会申请和缴纳会费并正式成为协会会员,拥有基础分80分(原会员单位同样享有)。

第六条 培训、讲座、论坛活动积分

1.公益性(免费类):会员企业每次记5分;

2.非公益性(收费类):会员企业每人每次记5分。

第七条 会议积分

1.积极参加协会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单位任职本人参会的每次记5分,派人参会的每次记3分;未参会的每次扣5分;

2.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任职本人参会的每次记5分,派人参会的每次记3分;未参会的每次扣5分;

3.会务活动:参加协会专题会议或调研活动的每次记5分;代表协会参加会议每次记10分;

4.征求意见积极反馈的,每次记5分。

第八条 活动积分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文艺活动,每次记5分;

2.参加行业专项体育活动的,每次每项记5分;

3.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各类会员活动,每次记5分。

第九条 项目评优积分

参加市优、省优、国优项目考评并获得表彰的,每项目分别记10分、15分、20分;

第十条 交流考察活动积分

1.参加协会组织境内外交流考察,每次记5分;

2.配合协会接待行业间交流学习,每次每项目记5分。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积分

1.会员第一季度交费的记60分;

2.会员第二季度交费的记40分;

3.会员第三季度交费的记20分;

4.会员在第四季度交费的记10分;

会员提前缴纳下一年度或提前交多年度会费的,在以上会费缴纳积分基础上,提前交一年的加5分,两年的加10分,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推荐积分

1.推荐企业入会的,每单位记10分;

2.推荐企业参加协会活动并提供经费赞助的,每单位记10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专家工作积分

1.专业委员会召开论坛、举办讲座,负责具体事务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单位加10分,主要承办单位记10分,协办单位记5分;

2.承担专业委员会调研报告起草的会员单位记10分;

3.参加专业委员会研讨活动的会员单位每次计5分;

4.派专家参加会诊问题项目、协助主管部门检查及处理投诉每次加10分。

第十四条 资、赞助支持积分

1.免费提供会议场地的,记10分;

2.免费提供会务用车协助协会做好接待工作的,每次记10分;

3.派专人协助协会完成阶段性专项任务的,每单位记5分;

4.提供招待安排的,每次记10分;

5.每接待一次协会安排的会员交流活动,来访10人以内记10分,10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加记1分;

6.接待协会实地调研,每次记10分。

第十五条 公益类积分

1.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号召捐款捐物支援灾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每次捐款数额5万元(含)以上加30分,3万元(含)至5万元内的加25分,2万元(含)至3万元的加20分,1万(含)至2万的加15分,1万元(含)以下的加10分;

2.出资资助协会重大活动(年会、论坛、展览会、运动会等),5万元(含)以上加50分,3万(含)至5万的加40分,2万(含)至3万的加30分,1万(含)至2万的加20分,1万元以下的加15分;

3.派志愿者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义工活动,每次加5分。

第十六条 特殊加分

1.企业、项目或从业人员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同一事项、同一奖项按最高得分计算1次;

2.企业、项目或从业人员获得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的表彰,按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分别加20分、20分、15分、10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分为准;

3.企业、项目或从业人员获得行业协会的表彰,按国家、省、市三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同一事项、同一奖项按最高得分计算1次;

4.作为正面典型在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

第十七条 特殊扣分

1.对年度内在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受理的有效投诉,并查实物业企业有一定责任,未整改的,每件扣5分;连续投诉未整改的,每件扣10分;

2.受到其它行政部门处罚的,每件扣10分;

3.受到协会警告的,每件扣10分;

4.有市、区主管部门,协会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记录的,每件扣5分;

5.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引发行政或警方干预的,每件扣10分。

第十八条 有涉及下列行为的,评选优秀会员时取消参评资格。

1.受到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受到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

3.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出动警力并鸣枪示警或强制拘留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4.未按时缴纳或拖欠会员会费的;

5.申报奖项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其它积分

1.协会开展的临时性且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记分的方式,给予相应积分计算。

2.为协会工作出谋献策提建议并成功采用的,每条建议加10分。

3.会员单位主动联系协会更新企业信息,记5分。

第三章 会员积分管理

第二十条 秘书处对会员积分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每年对全体会员公布一次,年度积分于次年1月份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以上评分标准,市物协秘书处将会员积分排名于次年1月10日前在物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结合会员单位年度诚信档案情况,评选出10名最佳会员,30名优秀会员。对于上榜会员企业,协会给予的奖励如下

1.协会为每家上榜会员单位在年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发表彰通报;

2.在我市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加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0日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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