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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666号中第三十五点内容: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在2016-3-1国务院对外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中第三十五点内容: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