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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HUI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HZ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惠州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惠州市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惠州市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惠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州市。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惠州市江北11号小区金宝江畔花园A13首层综合用房。邮政编码:516003  电话:28988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与内地、省内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惠州物业管理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八)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

(九)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惠州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具有相关合法证照。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般会员单位如果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本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第十六条 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有关领导和社会(行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列席本会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为加强本会的专业指导工作,本会可根据行业的专业特点设置顾问、指导等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以及开展会务工作的工作机构。专业小组的组成及任务是:

(一)专业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小组由组长、副组和若干成员组成;

(二)专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开展工作,并针对行业工作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帮助指导。

(三)专业小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小组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经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德端正,办事公正,不谋私利;

(三)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对外交流与协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聘请相应的工作人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

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

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会长应主持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一般成立党委的不低于8%,成立党总支的不低于5%,成立党支部的不低于3%)。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